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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