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完稅,就是繳交相關稅賦的程序,多由地政士或買賣雙方檢具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機關申報稅賦(主要是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按不動產在辦理移轉登記之前,必須先行申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並完納其他欠繳之土地稅款後,主管機關(稅捐機關與鄉鎮市公所)會開具繳稅單據,讓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前往公庫繳納,通常地政士在申報稅捐完畢核發稅單後,會要求買賣雙方再次碰面,將兩種稅捐的單據給雙方過目,其目的在於,當已經申報相關稅捐後(當賣方完納土地增值稅款及欠稅費款之後,而買方也完納了契稅款後),當事人間的買賣可以說已經報經稅捐機關得知,因此,要撤銷該稅單,必須雙方同意,因此形同已經獲得公機關形式上認同此買賣,故於雙方之權利,無疑又多了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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