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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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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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稅負而言,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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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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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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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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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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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減免及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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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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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 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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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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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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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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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三十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 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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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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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僅高雄市適用)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 日為起算日。(僅台北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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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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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目前是訂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七月一日起算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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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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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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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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