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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三十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 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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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