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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標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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