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檢附證件如下:
節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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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用 住 宅 用 地 重 購 退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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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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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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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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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5.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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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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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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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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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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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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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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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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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5. 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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