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一)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一月一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1.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2.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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