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檢附證件如下:

 節稅項目

                               農 業 用 地 重 購 退 稅

 適用要件

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檢附證件

1.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3.
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4.
出售及重購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5.
原出售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申請期限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備註: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另有不課徵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可 考慮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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