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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