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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縣市稅捐處指派人員,依房屋建築材料、構造形式、使用種類及工商業交通情形評價。目前則以房屋目前的造價殘值為公定契紙上的契價,並以此契價為基準課徵契稅。  (契稅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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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