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係由縣市稅捐處指派人員,依房屋建築材料、構造形式、使用種類及工商業交通情形評價。目前則以房屋目前的造價殘值為公定契紙上的契價,並以此契價為基準課徵契稅。 (契稅條例第十三條)
不動產※┌0916790377┐※如對案件有興趣者歡迎來電※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