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16)。
二、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稅18)。
不動產※┌0916790377┐※如對案件有興趣者歡迎來電※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