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16)。

二、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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