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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其作用在使無土地之地上權人得利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建築房屋、工作物或培植竹木,以調濟「權」與「用」之關係,使土地能發揮最大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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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