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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稱「現有巷道」高雄市稱「現有巷路」,其認定標準:

(一)不包括防火巷、類似道路、私設通路(巷道)。

(二)供公眾使用。

(三)寬度:至計畫道路寬度,內政部規定至少二公尺,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三點五公尺。

(四)巷旁房屋編有門牌。高市規定應有二戶以上。

(五)不妨害都市計畫之公共保留地者。但台北市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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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