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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申請期限、檢附證件如下:

 節稅項目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適用要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檢附證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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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