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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 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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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xjjgu20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