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享受減免稅適用要件、減免標準、其他減免稅土地、適用要件如下:
節稅 |
(一) |
(二) |
(三) |
農 業 用 地 移 轉 |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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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件 |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1. 限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檢 附 件 |
1.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
1. 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申 請 限 |
1. 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
申請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
節 稅 形 |
不課徵。 |
免稅。 |
免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
其他減免稅土地適用要件減免標準如下:
節稅 |
(一) |
(二) |
(三) |
水 源 特 定 區 之 土 地 |
重劃區土地 |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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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
凡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
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
減免 |
1. 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 |
減徵百分之四十。 |
減徵百分之四十。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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