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享受減免稅適用要件減免標準、其他減免稅土地、適用要件如下

  節稅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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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 業 用 地 移 轉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
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 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2.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或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3)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4.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土地。

1. 限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2.
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事業,或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3.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4.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 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5.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1.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土地,應另檢附法律主管機關核發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 之證明文件

1. 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2.
捐贈文書
3.
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 登記簿謄本)
4.
法人章程
5.
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 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2.
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申請
  地點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不課徵

免稅

免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其他減免稅土地適用要件減免標準如下:

 

 節稅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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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源 特 定 區 之 土 地

           重劃區土地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適用
 要件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凡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減免
 標準

1. 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
  (1)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
 (2)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持有該土地,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
2.
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3.
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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